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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调出加贸“两高”禁止目录——化肥加工贸易出口解禁


化肥加工贸易


  化肥进口的加工贸易禁止政策始于1999年。1999年5月26日,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一批)》,决定自1999年6月1日起禁止为种植出口农产品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所有化肥。这一规定到目前为止仍然有效执行


  2007年4月26日之前,与其他大多数货物一样,化肥属于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磷肥企业以进口硫磺生产磷复肥再出口,复合肥企业以进口钾肥、磷肥生产复合肥再出口,氮肥企业以进口煤炭、天然气生产尿素再出口,以进口氯化钾生产加工型硫酸钾、硝酸钾及钾碱(钾盐)产品,均可以享受进口料件的保税政策。以磷酸二铵为例,2006年全年中国共出口78.6万吨;其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出口量达33.3万吨,占比达42.3%。


  2007年4月26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34种海关编码的化肥货物出口列为禁止类。化肥属于出口增值税不予退税的货物,不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化肥,生产这些化肥所消耗的进口料件无法再享受保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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