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储备规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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