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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七)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八)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九)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 4年招标一次。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 3 名,前 3 名申请总量不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 3 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第十六条 春耕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 2 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 5 万吨,均每 2 年招标一次。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性化肥专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 4 年,春耕肥为 2 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五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国铁集团、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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