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正式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计经贸〔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这也标志着此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改革的“靴子”落地。
《办法》对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经梳理,本次化肥商业储备的改革重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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