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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导致4000亩农田绝收


  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性极大,因农作物生产周期较长,案发较为隐蔽,办理难度大幅增加。

  “很多农民使用了假种子,一年到头,辛苦耕种,投入大量成本,却血本无归,欲哭无泪。种子经销商、代理商等各类中间环节的经营者,应当从惠农利农的角度依法开展种子经销经营活动,‘黑心钱’绝不能赚。”万春告诫广大农资经销商。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王某辩称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知道销售的种子为伪劣种子。经查,2010年5月17日广西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陵两优711”审定通过,可在有条件区域进行种植,但在江西并未审定通过。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作为种业公司区域负责人,具有对种子质量进行审查的职责,其明知所在公司不生产“T优705”种子,为了谋利,将“陵两优711”分装并标识为“T优705”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具有以彼种子冒充此种子进行包装、销售的犯罪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种子专业性强、农户识别能力低的弱点,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进行销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说,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购买种子一定要保留小票

  农民在购买农资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一端,很难具备甄别种子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假冒伪劣种子客观存在,在购买种子时,要擦亮眼睛,增强识别能力。购买了假种子,要及时向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维护合法权益。”万春表示。

  在本案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充分听取辩护人及受害农户的意见,收集了受害农户购买谷种小票、农作物不同生长期照片、证人证言等,认定南昌县及其他地区受害农户合计205户,绝收面积4000余亩。结合南昌县往年晚稻平均亩产量,考虑到晚稻因品种和种植方式不同存在差异,产量评估以种子包装袋上注明的平均亩产444.22公斤为依据,并以当年晚稻平均单价每公斤2.6元计算损失,认定205户农户因种植假种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0余万元。

  高景峰表示,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是涉假种子类案件办理时的疑难问题。实践中,可由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农业生产产量及其损失进行综合计算。具体可考察以下几方面:一是根据现场实地勘察,邀请农业方面专家,分析鉴定农作物生育期异常的原因,能否正常结实,是减产还是绝收等,分析减产或者绝收面积、产量。二是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区试平均产量与根据现场调查的往年产量,结合当年可能影响产量的气候、土肥等因素,综合评估平均产量。三是根据农作物市场行情及平均单价等,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高景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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