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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开创质量安全治理新局面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开创质量安全治理新局面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 肖放

  编者按: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更好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本版邀请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对这一制度进行解读,并编发部分先行试点省的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以供参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探索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模式,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合格证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借鉴工业品合格证管理模式,规定由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主开具合格证,承诺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强制性标准。建立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都对建立合格证制度提出了要求。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抓总的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又将试行合格证制度作为一项长效机制进行了部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国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必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

  合格证制度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全面部署。这些年,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下了很大功夫,基本建立了投入品管理、农产品监测预警、标准制定、监督执法、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但是面对小农户、大市场、多品种、广区域的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现有管理手段依然不足、监管办法依然不多、治理效能依然不高。通过合格证制度,可以把生产主体管理、种养过程管控、农兽药残留自检、产品带证上市、问题产品溯源各项环节都集成起来,把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起来,把监管效能提升起来。

  合格证制度是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的有效办法。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是长期以来,部分生产者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质量安全意识参差不齐,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的问题时有发生。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本措施还是要让生产者主动担起责任,从“产出来”一侧自我把关。通过试行合格证制度,由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主开具合格证,以此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其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发挥自律作用,更加有效地保障质量安全。

  合格证制度是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选择。一直以来,我国农产品因为小农生产的特殊性,生产销售不需要许可,上市农产品基本处于“默认合格”的状态。进入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起,规模化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了市场上70%左右的农产品,这些生产者已经有能力和意愿为自己的农产品“代言”。并且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老百姓越发关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迫切需要了解买到手里的农产品来源、生产日期和农药兽药残留情况。合格证制度一端连着生产者,一端连着消费者,来源可溯、信息可查,农产品带证销售的新时代已然来临。

  

  合格证制度是如何设计推进的

  试行合格证制度,由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主开具合格证,以此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推动其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发挥自律作用,更加有效的保障质量安全。关于制度设计和推进,始终遵循“大胆探索,稳慎推进,局部试点,扩大范围,全国推广”的原则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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