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在甘肃张掖联合举办全国农作物种子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并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具有三个特点。
一从案件类型上看,本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既有品种权侵权诉讼案件,也有复审类案件,也有行政执法案例,案件类型更具代表性。原被告双方在案件中争议激烈,大多数诉讼案件经过二审程序,甚至启动并进入再审程序,社会影响大,备受种业企业关注。这些案件的审理裁决,对品种权人及时通过司法和行政途径解决品种权纠纷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从作物类型分布看,十大案例中,涉及玉米、水稻、小麦、大豆四种作物。这些品种科研投资大,培育时间长,种植面积广,经济效益好,是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所形成的育种创新成果典范。这些典型案件的审理裁决,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执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三从所涉法律问题看,所选择的十大案例既涉及植物新品种追偿权保护的使用、品种权许可合同转让规则、区域性独占许可实施、取证公证程序的运用等法律实务问题,还涉及行政执法侵权物处理方法、复审委员会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等。这些问题的明确界定和解释,对解决品种权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现代种业强国建设,正确引导植物新品种维权执法、加大对侵权者的威慑、增强权益人维护权利的信心,进一步强化尊重种业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保障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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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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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马格兰欧洲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利合228”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结果:依法判决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补偿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万,将原审定品种“哈育189”名称变更为“利合228”,将审定公告中的育种单位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黑龙江省阳光种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利马格兰欧洲”。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并强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程序不会产生新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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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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