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博白农科所等互诉水稻“博Ⅲ优273”等品种权侵权与许可合同纠纷案
结果:依法判决四川中正与四川中升《品种转让协议无效》,酌情判定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只有经品种权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三方才能继受合同权利义务,成为许可合同当事人。未获得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市大推广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小麦“郑麦902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结果:依法判决大推广公司直接在安徽销售“郑麦9023”的行为侵犯皖垦公司享有的“独占实施许可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被许可人未按独占许可约定的地域范围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构成侵权。种子销售商应依法审查种子合法来源,尽力避免销售侵权种子。
04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绍满等侵害小麦“宁麦1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结果:依法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明天公司5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如何通过公证程序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销售白皮包装种子构成侵权,并成功维权。
05
四川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1A”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结果:依法判决隆平高科公司超出许可期限使用库存的“宜香1A”组配生产“宜香305”构成侵权,赔偿宜宾农科院损失50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超出许可期限使用在许可期限内库存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构成品种权侵权;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公开销售的,不属于科研及育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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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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