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
接受国家财政直补的财产如何处置? 来看看 农业农村部咋说!
4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15日前提交意见。
通知明确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办法实施主体、具体流程、施行时间等多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该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情形。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本办法。同时,该办法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申报主体,接受各级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并在本社形成的权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在财务会计科目上体现为所有者权益下的“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明细科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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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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