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强协同。强化部门内职责分工和统筹协调,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努力形成从业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局面。
二、监管重点
(一)研究试验环节。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对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和试验档案,试验结束检查收获物和残余物处理及贮存情况。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进行全覆盖抽样检测,排查转基因非法试验。
(二)南繁试验环节。在南繁基地开展全覆盖检测,加大抽检频次和力度,严查私自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推进生物育种专区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管理,逐步将转基因南繁试验纳入专区管理。
(三)品种审定(登记)环节。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以及进行登记的油菜等品种,申请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或登记组织单位要进行复检。
(四)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对种子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种子抽检力度和苗期检测力度,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加大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
(五)进口加工环节。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过程的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六)标识管理环节。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转基因标识监管,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要求,严格标识范围,严查标识方式,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化管理。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要敢于动真碰硬,主动监管、严格执法,要建立机制,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在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9-01-29/269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