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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45家企业确定搬迁改造!严格项目准入严控尿素磷铵等新增产能!


(二)研究制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组织方式、职责分工、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工作方案要经过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见,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度,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本地区各项搬迁改造任务按期全面完成。(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搬迁改造企业运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新工艺、新技术改造提升石化化工产业,推进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腾退土地修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关闭退出后地块活动信息上传国家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产业政策。一是严格项目准入。在化工园区外,特别是城镇人口密集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址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土地供应、能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手续。二是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标准等手段,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不达标或不合规落后产能淘汰。三是严控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保事故。(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好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补助等资金支持。鼓励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通过设立的子基金,重点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各级政府注资的担保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实施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资金支持方案,统筹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牵头单位:省国税局;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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