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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作出重大调整


近日,新修订的《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下称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根据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立足提升浙江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按照“减少审定环节、提高主体责任、加快企业自主育成品种和优质绿色生态品种审定步伐”的原则,对品种审定体系、申请受理、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引种备案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调整,旨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品种审定制度。具体可概括为“一个扩大、两个缩减、三个简化”。
  “一个扩大”是指扩大引种范围。省外审定品种的引种范围从邻近省扩大到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其他省份,并对引种备案条件、公告内容、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引种备案程序,丰富了省外优良品种利用渠道,实现了省级审定品种互认机制。
  “两个缩减”是指缩减审定范围和缩短办理时限。审定范围由原来的8种作物调整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作物;申请受理时间、初审通过品种公示时间分别缩短15天和30天,提高了办事效率,强化了对主要粮食作物的品种管理,激发了其他作物品种的市场活力。
  “三个简化”是指简化审定机构、品种试验和审定表决。将玉米和大豆合并设立旱粮专业组,取消油菜、西瓜等作物专业组;减少试验点次,新设“间比法排列”,确保参试品种较少时也能正常开展比较试验,对省内企业自主育成品种、综合性状特别优良品种缩短试验周期,具备试验能力的育种单位自有品种、特殊用途品种、种业联合体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加大专业组现场考察和初审职责,省品审会主要针对审定程序、审定标准的应用以及新品种风险评估是否准确合理做出审查,取消投票环节,为满足消费市场对农产品的多元化需求和确保品种应用安全创造了制度环境。
  新办法同时要求试验组织单位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科学制定试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品种承试、审定、测试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处罚办法,强化了监督管理,使品种审定工作更加公开、公正、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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