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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鼓励农民互换土地经营权,并地成效明显可获奖励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我省推进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下称“三权分置”)的保障措施。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已下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举措。《意见》的出台,既是与中央文件的充分衔接,也是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行“三权分置”的具体举措。

 

 

  稳妥推进实践探索

  逐步形成良好格局

  与中央文件一致,《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削弱、农民利益不受损,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是推行“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多,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意见》提出,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农民首创,鼓励先行先试,稳妥推进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意见》对工作提出了目标,要求在依法保护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逐步形成“三权分置”良好格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意见》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实行农村土地集体统筹经营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必须以尊重和保护农户承包权为前提,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权的体现方式和实现形式,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间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更多的土地经营增值收益。

  针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支持各地大力开展耕地集中连片整理,鼓励和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承包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开展土地经营权互换,实现耕地相对集中连片,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承包地互换并地成效明显的县镇村给予适当支持;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不断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四严禁、六切实”

  确权工作“回头看”

  对于具体工作,《意见》提出了“四严禁、六切实”的具体要求,即: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严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被虚置、农户承包权被虚化,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土地,严禁擅自将农用地非农化;切实防止外部资本非法侵吞、控制集体土地,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发包集体土地、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以及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损毁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切实保障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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