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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联合试验有章可循


本报讯为规范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7月18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发出通知,自2017年8月17日起施行《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

据悉,该实施细则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相关要求,参照《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农技种函〔2016〕20号),并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

根据实施细则,联合体成员单位为江苏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每个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少于5个,自愿组成并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试验的组织实施,试验主持人负责试验的具体实施。

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为具有相关作物育种能力的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近5年至少有1个同类型品种通过省或国家审定。种子企业具有江苏省相应作物商业化育种能力评价2A以上等级,有3个(含3个)以上固定从事育种和品种区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且高级职称1人以上。试验主持人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

细则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有自育品种参加试验,参试品种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要求。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同一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参加同一联合体。每个联合体只能开展一组试验,参试品种不超过15个(含对照)。(苏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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