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农药新政下经营者有哪些法律责任


编者按

据统计,我国有农药经营者36.7万个,62%为个体经营;经营人员63.7万人,近90%为高中以下文化水平;61%的农药使用者依靠经销商的推荐购买和使用农药,80%以上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由农民自己完成。
  为了对农药经营严加管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了经营许可,并制定了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账制度和严厉的处罚制度。本期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注意!这些行为属违法
  ●经营假农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扩大了按假农药查处的范围。
  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
  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
  ●经营劣质农药
  劣质农药包括:一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二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无证经营农药
  没有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农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没有经营许可证。
  ●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向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生产、混配农药。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在网络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境外经营者不申请农药登记证,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2
  无证经营将予以吊证、禁业处罚
  对违法经营行为将视情节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罚款。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经营假农药和无证经营处罚货值的5~10倍;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货值的2~5倍。
  吊证。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经营劣质农药的;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都由县以上农业部门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有效成分 处理 质量标准 林业
 1 2 3 下一页 尾页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