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农户由于化肥施用不当,导致3万余斤红薯育苗不同程度毁损。当地工商部门认为,虽然化肥质量没有问题,销售化肥的农资经销部没有直接过错,但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事件回放:
4月20日,西安一农户贾某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称其在武屯镇辖区一农资经销部购买了两袋化肥,使用后,导致3万余斤红薯育苗不同程度毁损,要求农资经销部及生产厂家予以赔偿。
随后,武屯工商所执法人员积极联系经销商和化肥生产厂家、农业技术人员,实地查验红薯苗受损情况。查验后得出结论,该农资经销部所售批次化肥不存在质量问题,贾某红薯苗大量毁损是过量使用化肥所致。
贾某认为,在购买时该农资经销部并未告知其化肥成分和实际使用量,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予赔偿。经销商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双方态度对立僵持不下。
执法人员表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纠纷,农作物受损到底是农资质量引起,还是气候、土壤、环境、栽培技术、农资使用等因素造成,一般很难简单断定。后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7-05-17/265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