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落实管护责任。各省(区、市)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两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管模式,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
(十三)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两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两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两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各省(区、市)“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两区”扶持政策相挂钩。各省(区、市)要切实抓好“两区”的监督检查,将相关工作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大对“两区”的政策支持
(十五)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两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积极向“两区”倾斜。创新“两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建设步伐。
(十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大县人均财力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两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率先在“两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十七)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符合条件的“两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优先在“两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两区”农业保险全覆盖,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明确部门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和整合,优化使用方向。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省(区、市)“两区”划定任务,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做好上图入库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要创新和完善“两区”建设金融支持政策。
(十九)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抓好工作落实。
国务院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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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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