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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二、科学合理划定“两区”
  (四)科学确定划定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大豆、棉花、油菜籽、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两区”划定。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划定的条件:风寒侵袭少、海拔高度低于900米的宜胶地块。
  (五)自上而下分解任务。根据全国“两区”划定总规模和各省(区、市)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等因素,将划定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划定标准和任务,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情况,将本省(区、市)“两区”面积细化分解到县(市、区)。要将产粮大县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重点县。
  (六)以县为基础精准落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分解下达的“两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两区”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七)审核和汇总划定成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两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在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情况报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要指导各省(区、市)建立“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形成全国“两区”布局“一张图”。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国“两区”划定成果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大力推进“两区”建设
  (八)强化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积极推进“两区”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两区”范围内的骨干水利工程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加强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建设,加快老龄残次、低产低质胶园更新改造,强化胶树抚育和管护,提高橡胶产出水平和质量。
  (九)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大“两区”范围内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优化支持方向和领域,使其成为“两区”建设的骨干力量。以“两区”为平台,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两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优化生产结构,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十)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着力深化“两区”范围内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抓紧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以“两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快优良品种、高产栽培技术普及应用,提升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
  四、切实强化“两区”监管
  (十一)依法保护“两区”。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两区”保护相关制度,将宝贵的水土资源保护起来。各省(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制定“两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严格“两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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