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7-04-10/264814.html
上一篇 : 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下一篇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