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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6月1日实施


了解《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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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宋晰)4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介绍,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农药管理。出现问题较多:临时登记门槛低,同质化产品供给多;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等。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周普国表示,《条例》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

其他重要变化还包括:取消农药临时登记;新农药研发者可申请农药登记;允许转让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登记资料;农药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鼓励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农药包装材料等。

与以往不同,新《条例》对假劣农药给予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混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除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没收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原材料,并按货值金额处以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得招用此类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召回应当依法召回农药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于新《条例》出台,经销商青岛德地得公司总经理胡德刚等认为,严格是好事,有助于规范市场。但也有不少厂家、使用者对《条例》细节如何落地存疑,如条例中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面对小而散的农药使用者,如何实施,行业期待细则出台。

在同期公布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农药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是“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的经营负责人”,以及“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等要求。尽管尚在征求意见中,可以看到的是,农药经营门槛将会越来越高,而与之相对应的专业化培训机构或将成为市场的香饽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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