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方认为,王力军违反了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
公诉方提出,王力军未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执照,属于无照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公诉方认为,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8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王力军年收购玉米数量远远超过了50吨。
而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张雪峰认为,王力军的行为并不违反行政法规。
王殿学称,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将第一款中“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依此条例,非公司的个人收购粮食已不需要取得资格,这是新条例对个人收购粮食的限制条件的取消。因此,自2016年2月6日起,个人收购粮食已经不为‘国家规定’所禁止,王力军作为农民收购粮食的行为,也非行政违法行为。”王殿学在辩护词中写道。
2016年9月14日,国家粮食局出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收购粮食资格的要求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王殿学认为,这一管理办法也能证明,农民收购粮食不违反行政法规。
对此,公诉方认为,2016年2月6日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修改在当时并未对农民收购粮食全面放开。本案原始判决是在2016年的4月,在此之前,也没有全面放开。
之后在2016年9月,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才对农民收购粮食全面放开。所以,公诉方认为,王力军在行为发生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
■ 专家说法
“是否行政违法,应由行政机关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应该由工商局、粮食局等相关行政部门来判断,检方没有判定行政违法职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则认为,公诉方的认识有一定的道理,要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依据,来判断王力军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案卷,王力军于2014年到2015年收购玉米,在当时的确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
“但是,法律上有个法律术语:从旧兼从轻。以本案为例,当考虑是否对王力军处罚的时候,他的行为是不是已经不违法了。如果允许,应该按照‘从轻’的原则,从有利于王力军的角度来处理。”王敬波说。
王敬波表示,从“从轻”的原则来说,她不认可公诉方的意见,不应追究王力军的行政责任。
王敬波认为,公诉方有权提出被告构成行政违法,也有权移交给相应的行政机关,但是无权认定。最终,法院和检察院都要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行政机关来认定王力军是否违法,这次开庭只针对王力军的刑事案进行判决,法院可以经由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也可以不建议,这是属于法院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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