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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务院新通过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26处重大修订


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 《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农药将与人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4.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5.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6.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7.完善假农药定义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8.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删除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9.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10.规范委托生产行为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11.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12.加强农药标签管理: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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