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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大农场与中国农村改革的大方向


  欧洲庄园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农民每周在领主的保有地上耕种一天到三天,这样的工作有时是无偿的。“此外,利润的整个观念与中世纪大地主们所处的地位是不相调和的”,在庄园中“因为缺乏市场不能为着出售目的而去生产”。[10]每个庄园几乎都要具备铁匠、金匠、银匠、鞋匠、旋工、木匠、刀剑匠、渔夫、寻找兽迹的人,造胰工人,能造啤酒、苹果酒、果酒以及其他饮料,能造面包与点心的工人等各色人等。[11]

  欧洲庄园具有区别于国家政权的政治和法律的自治权。“尽管大地产是分散的,不过它却具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这个组织是各个国家本质上都是相同的。大地产的中心,不管他是大教堂、教会、寺院或堡垒,向来是领主的固定住宅。整个土地被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个部分包括有一个或数个村庄,受庄园管辖。每个庄园自成一个司法单位,都有自己的法庭,法律是“庄园的惯例”。所有农奴一旦犯法“都毫不例外地有服从审判的义务”,领主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这要看领主权利与国王权利争斗的结果而论,在法国这样的领主自决权达到最高点,英国则次之。[12]

  庄园具有强大的人身支配权。庄园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还是一个社会组织,支配着庄园居民的全部生活。庄园居民不仅是领主的佃农,而且还是领主的臣民。领主的权利甚至限制着个人的生活,被正式称作为农奴的人,不缴付一种税是不能结婚的,不得领主准许也不能“外婚”。这样的农奴即是所谓的“人身依附农奴”,当然,除了这样的身份之外,庄园中还有“半自由农”和“自由农”。庄园还是一个宗教组织,每个庄园形成一个宗教单位,领主们在自己的据点附近盖起了教堂,授予它们土地,并指派牧师,这就是许多乡村教区的起源。[13]

  三、世界地权第二次民间下移:古代私有制-现代小农制-农场制

  资本力量的扩展,给西方农业带来了新面貌。现代土地私有制即现代小农制与农场制取代了古代私有制即古代小农制与庄园制。现代土地私有制与古代土地私有制虽说同为土地的私有制,但其性质有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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