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土地承包政策的重大突破


 

  2014年1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下发,这是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的全面部署。该“意见”分8个部分共33条,其中第4部分第17条就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这是改革开放三十五年来,农村土地制度中“三权”分离首次被正式提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层面。依法进行“三权”分离,是新时期新情况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调整的必需,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三权”分离的管理模式,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理论上的创新和实践上的突破,这种创新和突破将再次迎来农村生产力的又一轮大释放。

  一、落实土地所有权

  土地制度是我国基本核心制度,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土地的归属问题,是国家实施政权管理的主体内容之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建设的不同时期也经历了归属主体的变化。解放初期,我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土改运动把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土改运动使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

  1953年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期,土地制度成为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内容,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后,1956年底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高级合作社,此时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完全实现了集体所有制——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统一经营取代了农民自有土地、自我经营为特征的小农经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颁布,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归人民公社(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单位)所有,人民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这一土地制度体现了鲜明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

  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从新的视角对农民自营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给予了肯定。1980年9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第一次正式宣布“包产到户”可以作为一种体例外的体制形式存在,这一决定拉开了农村全面土地改革的序幕。1981年底全国各地农村实行的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成,从此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打破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二者高度统一的模式,二者分离,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有承包经营权。“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二权分离管理模式的确立,使农村生产力出现了历史上第二次大的释放,农民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地集体所有制不仅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的基础,是土地承包权的基础和本位,是我国农村经济的根本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也是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体现。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保护土地资源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政治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中再次强调了落实土地所有权,其实质在于强调农村土地资源归集体所有的属性,强调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宏观管理,这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无论改革走到哪一步,土地制度中的底线是不能突破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二、稳定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权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在农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出现的由农民对部分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一种权利,也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第一次给以正面肯定。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强调了土地家庭承包与过去的私有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充分肯定了承包经营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农村的探索实践,并把家庭承包经营确立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再次把稳定和完善责任制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明确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该法第20条指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提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这使得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经营在法律保障下有了更多、更大的投入,这对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夯实这一基石,巩固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对维护好实现好农民的各项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要建设美好乡村,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需要农业发展、需要社会稳定,需要人心稳定,这些稳定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政策的稳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可以稳定人心,保证农民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保证社会稳定。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战略性决策,也是我国土地管理趋于法制化的具体体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再次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提到了法制上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再次强调稳定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也正是基于以上的管理理念所作出的决定。所以稳定承包权就是稳定党在农村的政策,稳定农民积极生产的心、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无小事,必须从政治高度看待这一问题。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核心 农业发展 农业现代化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