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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政策的重大突破


  三、放活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前提下,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后,享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提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民间的土地流转逐步合法化,多形式的土地流转现象在农村出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开始了悄然分离。这是实现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第一次分离后,“承包经营权”的二次分离,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实践中得到大胆的探索。2005年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化操作,使放活的经营权在法规的层面上有序进行,体现了政府对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2008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再次体现了政府对放活经营权的管理和服务的双向职能。双向职能的体现,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出现了量变,土地规模化流转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经营权放活的力度加大,体现了更多的市场化元素。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此文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及流转的对象,使经营权流转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方面侧重。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放活经营权”,明确地把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强调的是放活即放开和搞活。这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在新形势下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是我国土地制度管理的又一创新。放活经营权既能保护农民合法的承包权利益,增加承包人收入,又能维护经营者的利益;既能够有效解决稳定土地承包权和发展现代农业之间的矛盾,使土地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又能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规模经济创造前提条件。放活经营权是全面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新时期土地管理模式的理论创新。

  总之,理顺农村土地的“三权”关系,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实施“三权”分离管理模式,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行发展方式转变的探索。这种探索是农村改革理论上的创新,也是实践上的又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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