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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选择




        三、集体农场和家庭农场应成为规模经营的主体

        搞规模经营的关键是要创造一种机制,使得离农人口的耕地能够不断向继续务农者集中,形成一种能够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制度。

        耕地规模经营的经营方式有如下几种:一是公司型种植农场(日本叫私法人经营的农业企业),这其中应该包括以雇工经营为主的种植大户。按农业部的数字在流转耕地中公司经营的占36.1%,按此推算,占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88%。也可以说公司型种植农场目前已经占了全国耕地面积的1.5-2%。二是集体农场,即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农场。就全国讲,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存在集体经营的农场。另外,近几年在黑龙江地区也发展了一批集体统一经营的规模经营农场,当地称为农机合作社。估计全国集体农场的经营面积不到耕地的 1%。三是家庭农场,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帮助下,农户家庭形成大规模连片经营,并且以自己家庭的劳动力为主进行机械化耕作。目前,除了在东北地区,尤其是黑龙江有一定数量外,其他地方很少。笔者估计,家庭农场的占地面积达不到1%。

        按以上三种规模经营形式算,在全国,土地规模经营中已经形成了以公司制企业经营为主的局面。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业都实行家庭经营制度。例如在日本,私人公司一直被限制进入农业领域,原因在于:第一,在耕地面积较少的生产条件下,即使公司管理和资本运用的很好,也很难获得利润,除非不考虑环境因素,进行破坏性经营;第二,股份公司参与农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得土地,然后想方设法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使用,如开发房地产、建厂房和其它休闲设施,以获取利润。中国农地规模经营难道要走公司化经营的道路吗?笔者认为,中国的这些公司制农场之所以可以生存,并不是由于其经济效益高。而是因为:一方面,目前农户没有这么大的资金实力来兴办这类企业;另一方面,这类农业企业与非农企业不同,目前都不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等费用,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我国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应当遵循农业发展的规律,鼓励发展集体农场和家庭农场。

        四、应当发挥耕地集体所有制在规模经营中的优势

        笔者认为,耕地私有化对农业的现代化和耕地规模经营不会有任何促进作用。

        首先,实行耕地私有,所有者不会对土地有更多的长期投入。

        所谓对耕地的长期投入,一方面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是有机肥的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平整土地(包括修梯田等)、兴建小型水利设施等。没有集体的统一协调组织,农田水利建设是不可能实施的。在实行耕地私有化,且一户平均只有几亩地的情况下,即使是一些农户有想法、有实力,也基本上无法进行这项工作,因为这些工程都会涉及别人的耕地。再看有机肥的使用。即使美国等实行耕地私有的发达国家,农场主也不施用有机肥。因为农牧结合的农场只占很少比重,其他农场没有有机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都不饲养牲畜,大多数农户不经营养殖业,根本没有有机肥的原料。替代有机肥的是秸秆还田,这项措施在美国等国家已经普及多年,对土壤有机质的保护有很好的效果。但我国平均耕地规模太小,一家一户搞秸秆还田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条件下,既使土地私有化也不会促进秸秆还田。所以,关于在中国实行土地私有会增加对耕地的长期投入,这不过是一些人的主观臆想,根本没有可靠的事实根据。

        其次,在私有制下无法一直坚持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由耕作者拥有自己耕种的土地,这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根本手段。但从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在土地私有的条件下,无法一直坚持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美国、日本农业在土改后的发展历史都可以证明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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