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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选择

零零社区网友  2009-03-27  互联网

        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已经实行30年了,农村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何认识和解决耕地制度和经营形式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政策选择,需要深入研究,并给予明确回答。

        一、农户耕地经营规模太小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特点

        按照2006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我国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亿户,住户农业从业人员3.42亿人。共有耕地18.27亿亩(1.22亿公顷),户均耕地 9.13亩(0.61公顷)劳均5.3亩(0.36公顷)。与世界其他国家按农业人口人均耕地数量比较,中国为0.1公顷,只是印度的1/3,越南的1 /2,日本的1/12,韩国的1/2,英国的近1/60,美国的1/300。就规模来讲,中国的户均规模几乎是世界上最小的,而且一户的耕地还分成好几块。经营规模太小是中国农业(主要是种植业)的最主要特点,也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耕地规模过小,导致在灌溉、排水、机耕、植保、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农户很难独立完成。分户经营实行30年了,但到现在,许多人对以上这些情况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从开始分户经营以来,就有许多人大讲什么“使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其实,这不过是脱离实际的空想,尤其是使所有农户都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是完全不可能的。只有减少农民,培养一批有文化、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户,并且创造机制使那些离农者的耕地不断向这批农户手中集中,才会逐步形成一批有独立经营能力的农民。

        规模经营过小带来的问题是劳动生产率极低,在开放的条件下,我国大宗作物(主要是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这四种大宗农产品)基本上没有国际竞争力。小麦、玉米都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大豆目前是最重要的油脂作物。耕地规模过小关乎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

        二、当前耕地流转比重很低

        据农业部经管司的数据,2006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551.2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7%,比2005年增加了1.5%。到2007年底,全国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5.2%,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耕地的转包和流转在实行分户承包之初就开始提倡。但几十年了,与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比重相比,差距甚大。目前,农村劳动力中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有近40%,而耕地流转只占耕地面积的5%左右,两者相差8倍,而且大多数耕地流转没有促进规模经营。农户间的流转占了整个流转的2/3。而农户之间的流转大多由于没有集体统一调整地块,无法实现连片耕作,虽然就接包户来讲所种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无法实现连片的机械耕作,所以这些转移基本上与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向无关。

        为什么耕地流转的比重与农民中农转非的比重相差很大,土地流转的政策意愿与实际结果相距很大?

        第一个原因是,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目前,绝大部分进城农民工都没有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近几年,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养老金账户在各省之间不能转移,甚至在同一省内也不能转移,所以,真正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很有限。失业保险绝大部分农民工也不能享受。目前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完善这方面的政策,但政策的颁布和实施还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目前土地依然是农民工养老、失业的基本保障。这是耕地流转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第二个原因是,在耕地转包中没有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有功能。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地流转中的第一个功能是接受转包耕地。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1987年中央5号文件明确规定为:“长期从事别的职业,自己不耕种土地的,除已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应把承包地交回集体,或经集体同意后转包他人”。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地流转中的第二个功能是调整地块,使接包户耕地尽可能连片。农户间自由的转包是无法实现连片耕作的,只有集体通过调整地块,才能实现这个目标。由于目前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个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所以,绝大部分农户之间的自由转包不能连片,对规模经营没有太大的促进作用。

        三、集体农场和家庭农场应成为规模经营的主体

        搞规模经营的关键是要创造一种机制,使得离农人口的耕地能够不断向继续务农者集中,形成一种能够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制度。

        耕地规模经营的经营方式有如下几种:一是公司型种植农场(日本叫私法人经营的农业企业),这其中应该包括以雇工经营为主的种植大户。按农业部的数字在流转耕地中公司经营的占36.1%,按此推算,占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88%。也可以说公司型种植农场目前已经占了全国耕地面积的1.5-2%。二是集体农场,即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农场。就全国讲,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存在集体经营的农场。另外,近几年在黑龙江地区也发展了一批集体统一经营的规模经营农场,当地称为农机合作社。估计全国集体农场的经营面积不到耕地的 1%。三是家庭农场,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帮助下,农户家庭形成大规模连片经营,并且以自己家庭的劳动力为主进行机械化耕作。目前,除了在东北地区,尤其是黑龙江有一定数量外,其他地方很少。笔者估计,家庭农场的占地面积达不到1%。

        按以上三种规模经营形式算,在全国,土地规模经营中已经形成了以公司制企业经营为主的局面。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业都实行家庭经营制度。例如在日本,私人公司一直被限制进入农业领域,原因在于:第一,在耕地面积较少的生产条件下,即使公司管理和资本运用的很好,也很难获得利润,除非不考虑环境因素,进行破坏性经营;第二,股份公司参与农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得土地,然后想方设法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使用,如开发房地产、建厂房和其它休闲设施,以获取利润。中国农地规模经营难道要走公司化经营的道路吗?笔者认为,中国的这些公司制农场之所以可以生存,并不是由于其经济效益高。而是因为:一方面,目前农户没有这么大的资金实力来兴办这类企业;另一方面,这类农业企业与非农企业不同,目前都不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等费用,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我国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应当遵循农业发展的规律,鼓励发展集体农场和家庭农场。

        四、应当发挥耕地集体所有制在规模经营中的优势

        笔者认为,耕地私有化对农业的现代化和耕地规模经营不会有任何促进作用。

        首先,实行耕地私有,所有者不会对土地有更多的长期投入。

        所谓对耕地的长期投入,一方面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是有机肥的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平整土地(包括修梯田等)、兴建小型水利设施等。没有集体的统一协调组织,农田水利建设是不可能实施的。在实行耕地私有化,且一户平均只有几亩地的情况下,即使是一些农户有想法、有实力,也基本上无法进行这项工作,因为这些工程都会涉及别人的耕地。再看有机肥的使用。即使美国等实行耕地私有的发达国家,农场主也不施用有机肥。因为农牧结合的农场只占很少比重,其他农场没有有机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都不饲养牲畜,大多数农户不经营养殖业,根本没有有机肥的原料。替代有机肥的是秸秆还田,这项措施在美国等国家已经普及多年,对土壤有机质的保护有很好的效果。但我国平均耕地规模太小,一家一户搞秸秆还田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条件下,既使土地私有化也不会促进秸秆还田。所以,关于在中国实行土地私有会增加对耕地的长期投入,这不过是一些人的主观臆想,根本没有可靠的事实根据。

        其次,在私有制下无法一直坚持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由耕作者拥有自己耕种的土地,这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根本手段。但从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在土地私有的条件下,无法一直坚持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美国、日本农业在土改后的发展历史都可以证明这点。

        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后,1952年日本颁布了《土地法》,该法第一条规定:“农地由耕作者本人所有是最为适当的”,耕者有其田是日本《土地法》的基本宗旨。但日本在1970年对《农地法》修改之后,就逐步放弃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因为规模较大的那些“农业生产者”都是以租地为主进行生产的,这些耕作者并不是全部耕地的所有者。要鼓励土地流转,鼓励土地租赁,就只有放弃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美国也在土地私有制下经历了实行耕者有其田,到放弃耕者有其田的历史变化过程。美国的农地自有率,在19世纪前期占95%以上,到20世纪初为50%以上,1990年以前还有30%以上,到1999年只有25.6%了。农场主主要依靠租用别人的土地进行经营。美国的历史也证明,在土地私有制下无法坚持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第三,土地私有不利于实现规模经营。

        有不少学者认为,耕地没有实行私有、产权不清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但从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的经验看并非如此。日本自60年代以后一直鼓励通过土地的买卖促进规模经营,但效果极为不理想。根本原因是农民不愿意卖地。因为地价上涨很快,农民更愿意把土地当作资产保留,而不愿意出售。在台湾,从1962年起搞了两次土地改革,都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目标,但成效不大,仅仅有7.84%的农户放弃了土地所有权。原因是买卖双方都不愿意。卖方认为:土地为祖遗财产,不可轻易处分;土地不卖,留着只会涨价;万一子女在都市失业,回来有地可种,耕地等于保险金。买方认为:农业收益不高,买地无利可图;地价昂贵,不堪负担,借款买地,得不偿失。所以,如果大陆也实行土地私有,不仅不会促进耕地所有权的转移,还会成为耕地集中的障碍。

        在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是有法律保障的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利用其优势,使其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分户承包制以后,一些日本农经学者认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中国在规模经营的道路上可能将比日本更顺利。土地集体所有将更有利于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并且在集中离农者耕地的手段方面,比实行土地私有制有更多有效办法。我国如果能发挥这种制度优势,会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中,更有效地把耕地集中给那些继续务农者,可能在我们这个人均耕地很少的国家中,创造一种有效的逐步实现耕地规模经营的模式。

        五、耕地实现流转后要注重维护耕作者的权益

        刚实行分户承包时,承包权与使用权、承包者与耕作者是统一的。现有的政策也主要强调保护耕地承包者的权益。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乡分割格局的改变,两权分离、两者分离的情况将日益增加。单单维护承包者利益的政策,不等于保护耕作者的利益,并且可能会加剧出租、转包土地的不稳定和耕作者利益的受损。耕作者是农产品的生产者,我们的政策必须以调动耕作者的积极性为目标和出发点。只有保护耕作者利益,才能调动耕作者积极性,才有利于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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