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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农资专营



  
  此外,王老板还提到:“办一个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要花2万多元,对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  
  
  按照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国家对化学危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王老板说,他的公司是某市唯一主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但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至今没有办成。    
  
  省农业厅土肥总站综合科科长曾思坚联系历史评议农资经营许可——
  
  供销系统无权发许可证
  
  我们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评价农资经营许可。就肥料经营许可而言,1985年前,由供销社系统统一经营、重点供应,实行低价薄利政策;1985年后,化肥流通方式也逐步向市场经济模式迈进,出现过供销社系统专营、“一主两辅”(供销社为主,农业“三站”为辅)等几个阶段;1998-2004年,在“一主两辅”的基础上,允许肥料生产企业批发销售化肥。我国肥料经营许可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肥料供应紧张的背景下确定的。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出现了刚才农资经销商代表所说的问题。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行政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此,供销系统无权发放经营许可证。  
  
  国家和省文件也明确规定,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且不限制经营方式。台商农资公司可取得经营权,而本土企业却得不到,这是非常可笑的。  
  
  我们所说的开放农资经营不等于不管,如开放经营后可采用市场准入制,但这种准入不等同于许可。  
  
  广东省农业厅农药科副科长黄怡林谈农药经营制度——
  
  法律法规打架是根本原因
  
  农药经营制度是一个纠葛多年的问题,最初是由供销社专营,后来发展到农业“三站”经营。1996年,《广东省农药管理条例》提到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但没有规定由谁来管。1997年,国家颁布《农药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七大经营主体、四类必备条件。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上述文件先后被废止或修订,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被取消。  
  
  去年以来,各地对取消这一制度出现不少争议。一些地方打电话向我们咨询,我们答复很明确:已经放开经营。但还是有不少问题,比如在监管上,许多地方只管大的不管小的,有的村里还有小店将农药与小食品、小百货一起摆放,这些小店安全隐患大,而且基本无人监管,甚至许多无证经营。  
  
  我认为,存在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法规相互打架或者含糊不清。比如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其中就把许多低毒的农药都纳入。即使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那么实施的主体是谁?法律没有规定。  
  
  另外,办这些证件确实成本过高,这就导致许多店根本不愿意或没钱去办。即使办了证之后,由哪个部门去进行监管?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农村地区,还存在执法基础性建设滞后的问题,监管比较困难。  
  
  华南农大法律系主任陈亚平就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剖析农资经营制度——
  
  专营就是垄断
  
  行政许可是一种公权,一种政府权,说到底,就是公权和个人的关系,就是公共利益问题。
  
  《行政许可法》规范约束的是什么?农资经营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政府对经济的管制问题。  
  
  实践中,行政许可存在范围不清、事项过多、设定权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监督不力、利用许可权力“寻租”等弊端。  
  
  我认为专营就是垄断。  
  
  许可是对原来政府限制的东西给予一种自由或权力,是对财产自由权的许可,对资格或经营权的许可。  
  
  这些专营许可不仅关系国计民生和日常生活,也为“寻租”创造了机会。许可制具有垄断性,我们要打破这些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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