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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试行农牧产品批发零售新政


  古巴官方公报公布了部长会议第318号政令及农业部第673号部令,在哈瓦那市、阿特米萨省和马亚贝克省试行新政,废除束缚农牧业产品批发、零售体系运转的一些旧规,使其更加有效、灵活。

  新政扩大了合作生产基本单位(UBPC)、农牧业生产合作社(CPA)及信贷与服务合作社(CCS)这3类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在完成与国家签订供应合同的基础上,不仅可以自产自销,还可向其他生产单位、小农户、承包土地的个人收购农牧产品并销售。

  这项新政是为了落实古共六大提出的《党和革命经济社会政策纲要》的相关方针,灵活调整各类生产单位的经营范围,使其最大限度发挥潜力;完善农牧产品国内销售体系并使其更加合理、更有竞争力。在总结上述两省一市试行新政的经验之后,将逐步向全国推广。

  根据新规定,农牧产品的批发系统主要是由各省市指定的国营公司管理的批发市场。该国营公司把批发市场出租给一家提供管理服务的非农合作社,由其再将摊位分租给批发供应商。位于哈瓦那市博耶罗区的德里加尔市场(ELTRIGAL)是古巴第一个批发市场,将于2013年年底前开业。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批发市场采购农牧产品,营业时间自下午6时至翌日上午8时。

  零售系统由零售市场、销售点、个体劳动者和流动摊贩组成。从事零售业务必须在商业中心登记处(RegistroCentralComercial)注册。

  一、零售市场,包括以下4种类型:

  1、由国营公司管理,可通过上级公司渠道采购产品,也可向其他供货商采购作为补充。对于国家集中储备的产品,应按照国营公司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必须按规定价格销售的产品名单。2014年以下8种产品价格由政府规定:大米、豆类、干玉米(粒)、土豆、红薯、西红柿、橙子和柚子。

  2、由非农合作社管理。

  3、国营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市场承包给生产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由后者承担经营所需全部成本并按照市场供求价格销售。

  4、农牧产品供销市场,由国营公司进行管理、出租摊位并提供称重、仓储等服务。产品按照市场供求价格销售。

  二、销售点

  可由生产单位利用自有劳动力进行管理,也可设在小型农户,包括土地承包个人的生产区域内,产品按照市场供求价格销售。

  三、个体劳动者

  新政设立了两个新的个体劳动职业:农牧产品零售商、农牧产品批发商。

  四、流动摊贩

  以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为前提,可在公共道路上流动销售农牧产品。

  另外,新政允许上述两省的国营农业集团公司除提供运输服务以外,还可按年度将卡车出租给各类生产单位用以运输农牧产品。

  马肉、牛肉、鲜奶及其制成品、咖啡、蜂蜜、烟叶枝及其工艺品、可可及其制成品不在此新政允许买卖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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