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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排放国标将实施


本报讯 (记者王爱娥)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批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523———2008)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在限制落后、促进先进、促进企业污染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使中国农药行业走上高效、低毒、低污染的发展轨道。

据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国内农药企业“三废”排放没有针对性的标准,带来诸多问题。首先是控制项目没有考虑到农药行业生产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状况;其次是原标准未针对农药生产产生的农药中间体及最终产品的排放做出规定,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药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据介绍,新标准以杂环类农药工业清洁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据,结合污染物的生态影响,规定了杂环类农药中杀虫剂(吡虫啉、氟虫腈)、杀菌剂(三唑酮、多菌灵)、除草剂(百草枯、莠去津)6个原药品种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为了使标准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实施,本标准对标准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规定,对受控企业应提交的材料、达标测试、超标的判定、监测要求以及其他标准实施方面也进行了规定,这样更有利于标准的实施。

根据行业标准与综合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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