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桧柏竟会导致梨树减产?


□中化化肥高级顾问、中国农业大学教授肖悦岩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05年对当地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状告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等单位栽种“行道树———桧柏使梨树患锈病减产甚至绝收”一案进行了判决,驳回梨农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武汉东西湖地区绝大部分梨树是1993~1995年种植的。公路部门在1995~1998年修建107国道恰好有20多公里穿过东西湖区并以桧柏做主要行道树。此后,梨树锈病不断加重,2003年大面积爆发,100多万株梨树绝收,梨农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梨农请求依法判令交通部门清除栽种的桧柏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则认为在公路两旁植树是履行法定义务,种植桧柏也是交通部门的惯例,而梨树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桧柏与梨树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植物病害的发生要同时具备感病的植物、致病的病原物和有利于发病的环境三要素,通常称“病害三角”。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比如某一地点经常具备感病植物和气象条件,只是因为没有病原物而始终没有发病,一旦有了病原物,病害就会发生。也就是有无病菌和菌量多少主导了病害发生和发生程度,东湖就是这种情况。

对于本案例,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以下两点:

1.由于梨锈病具有转主寄生的特点,即一生要经过几个发育阶段并且需要在不同的植物上完成。生病的桧柏产生冬孢子,冬孢子萌发再产生担孢子,而后者是引起梨树叶片发病的唯一传播体。这使得梨树发生梨锈病的事件和桧柏构成十分密切的关联,明显不同于一般具有再侵染过程的病害。

2.像高速公路种植上百万株行道树这样大规模种植工程,必然会产生巨大的生态效应。20公里的桧柏行道树所产生的大量病菌可以污染公路两侧200平方公里的生态环境,并且会长久地威胁当地的梨生产。其作用绝非当地零星种植的桧柏所及。

至于依据“在种植期间及种植后的4年间,梨树产量并未受到影响”来说明“2003年梨树的减产与桧柏并无必然因果关系”的逻辑更是难以成立。因为病菌有个逐年积累的过程,而种植菌源植物就如同长期放置了火种。

梨农受了损失又输掉了官司,现在还要每年打药防病,真是让人想不通。不过最近几年也有让人高兴的事: 《湖北日报》报道,汉江王甫洲5000多农民种植砂梨也曾因王甫洲水电站栽种桧柏风景防护林而遭受巨大损失。2006年老河口市政协就此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市委、市政府很快作出决定,尽快移除桧柏。再如 《大连晚报》报道,2006年11月发生在普兰店市的某公司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刺柏树苗,导致相距4公里的梨园出现严重梨锈病。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栽种的刺柏导致原告梨树发生严重梨锈病,并造成原告梨园水果绝产,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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