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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聚焦服务需求,拓展服务内容。立足于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切实发挥政府部门引领带动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提供兽医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继续扶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相关机构、组织在乡村开展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和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多种兽医服务。

    (二)壮大服务力量,创新服务方式。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推动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创建供给充足、灵活多样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方式。

    ——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鼓励其在乡村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创办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或技术服务公司,通过兽医托管、签约服务等方式,为畜禽养殖户提供优质的动物诊疗、免疫注射等服务;

    ——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大型兽药生产企业组建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技术服务团队,面向签约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兽医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服务;

    ——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实行连锁式经营、品牌化运作,扩大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过期兽药产品、兽药包装物;

    ——鼓励取得相应资质的兽医机构和服务组织,向畜禽养殖场、小型屠宰场点等提供动物疫病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等专业兽医服务。

    (三)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各地要结合兽医工作实际,发扬基层首创精神,研究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出现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等情况。支持兽医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从事检测检验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承接主体一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四)转变工作方式,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通过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兽医服务供给侧能力,逐步实现兽医服务多层次、高质量、全方位供给,在解决好“谁来打针”问题的基础上,促使畜禽养殖经营者在观念上从“要我防”逐步转变为“我要防”。当前,要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其自身承担或通过自行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解决,并逐步由政府购买服务向养殖者购买服务转变,最终实现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目标。同时,要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等兽医服务,解决自身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问题。

    四、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和金融杠杆等市场化手段,积极争取创设新的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上述机构在信贷资金、农业保险、服务网络、涉农征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努力破解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和征信难题。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等兽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提供兽医公益性服务。鼓励信息化服务市场主体搭建兽医服务供需信息平台,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兽医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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