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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民的希望,但问题种子却可能使万亩良田颗粒无收,让一个农民家庭倾家荡产。
真实案例:近日,安徽省颍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销售问题种子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赔偿乡镇代理商12万多元的损失。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批发商刘某销售的玉米种未经国家和安徽省审定,且代理商张某购进的种子已遭受损失。经颍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专家组测产,已对每亩损失产量作出认定,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索赔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赔偿利息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26969.58元。
因种子问题遭受损失,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谁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得推诿。
赔偿包括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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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3/2016-07-20/286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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