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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农业部门和不少地方反映,在实践中,实行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有利于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开展工作,体现了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的方向,应予积极引导和推动,其理由是:

  实行以县为主管理,有利于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更好发挥公益性职责。近几年,各地积极创新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强化县级业务部门管 理作用,探索“县管乡用”管理模式。目前,全国38%的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县”,27%的乡镇推广机构实行“县乡共管”。农业部 门认为,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保障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业务工作时间,避免农技人员被大量抽调从事非推广工作;有利于根据县域农业发展特色和需求,进 行人员的专业化调配,实现乡镇农技推广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在县域范围内统一安排经费,提高保障能力,同时能够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推广资 金;有利于保障农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合理安排工作以及绩效考评;有利于把好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入口关,扭转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占编 不做事的情况;有利于以县级农技推广机构为依托,吸引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推广机构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员素质。

  目前也有一些地方,在乡镇一级成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七站八所”进行资源整合。对此,应认真跟踪和评估,以达到扬长避短,服务有效的目的。

  (四)明确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 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是科研成果的源头。目前全国开展涉农教育的院校有634所,在校学生总规模62.9万人,把这支队伍 的推广积极性调动好、利用好,可以大大促进科研成果的直接转化。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十分重视发挥农业院校在推广活动中的作用,农业教育、科研和政府推广 体系既相互独立又横向贯通,州一级的推广机构设在州立大学的农学院,县级推广站由州立大学的推广站直接管理,推广人员由大学推广站组织评审小组,按聘用条 件择优聘用。各州农学院、州农业试验站和联邦农技推广机构组成了密切合作的农技推广体系。我国有自己的国情及科研、教育、推广组织及管理体系,但业务合作 是完全可以做到且能够做好的。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性组织,本身就与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它们进行的试验示范、农资供应、标准化生产指导和技术培训、农 产品市场营销等活动,满足了农民个性化、市场化的服务需求,是对国家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活动的重要补充。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 业”增加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农技推广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 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是农业技术集中试验示范基地,技术力量较强。群众性科技组织贴近农民,服务灵活,影响广泛,也是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 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近些年,全国建立了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等73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许 多地方也建立了区域性的现代农业示范区。这些园区累计入驻6000多家农业企业,转化技术成果7300余项,实现产值6700亿元,直接受益农民4000 多万,发挥了良好的带动辐射作用。园区聚集了科技、金融、信息、服务等要素,是传播农业技术的新生力量。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 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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