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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 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 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以上五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八)明确法律责任

  原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仅对农业技术推广未验证先进性、适用性和违反自愿原则应用农业 技术两种情形时,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缺乏硬性约束,执法效果不理想,是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对农技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形成的共识,一致认为需要通过修改解决“豆腐法”问题。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专门制定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相关的违法责 任,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三个方面,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到推广人员;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都涉及到了,是依法规范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保障。

  农技推广法修改后重新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依法治农、科教兴农的一大进步,也是广大农民和农业科技人员的多年期盼。有一部好的法律,只是搭起了制度框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好法律能扎实有效地实施,是人们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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