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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第四节 运行主体

  各级政府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培育市场、投资带动和示范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高端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利用市场机制,由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是公办养老机构的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监管人,负有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的职责。在不改变国有资产属性的情况下,鼓励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以创新机制,增强活力。

  规划内新建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设施,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第五节 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资,中央予以适度补助,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中央补助投资涵盖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用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中央补助投资根据年度投资预算和建设需求情况安排。原则上,在中央支持的项目中,中央补助东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中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50%、西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70%。对于财政困难的老少边穷地区、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地区和国家有特殊政策的地区,中央视情况采取包建的办法安排补助。中央归集的彩票公益金要积极支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

  地方投资由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等多方筹措。省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投资用于中央补助项目建设。

  鼓励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资助或兴办养老机构或设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教育,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家政、护理康复等服务”的要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成立由各地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三、建立制度标准,确保规范运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相关法规和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加快出台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服务标准、设施标准和管理规范。抓紧制定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建立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健全标准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各级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贯彻落实。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按照当前的土地划拨目录,保障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土地供应。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研究制定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专业管理。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合资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示范性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事业单位的改革,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经营者聘任、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或公建民营,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机构,增强公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在准入退出、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除部分管理、服务和技术标准外,实行分类扶持,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机构发展格局。鼓励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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