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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新农保”开始“试航”


今年,桥西区被市政府确定为全市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唯一试点区。
为深入推进保试点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区实际,《桥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出台,2010年12月2日,该项工作在桥西区东窑子镇正式启动。实施“保”后,桥西辖区内1万余名农民将率先实现老有所养美好愿景。

“保”原则: 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市级“保”的试点工作基本原则是坚持从试点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区域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切实解决辖区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保”基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桥西区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市、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保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从缴费第16年起,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加2元地方基础养老金,增加额最多不超过3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81元由市、区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区政府负担。

“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试点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65元,基础养老金55元由市、区政府按1: 1的比例分担,超过55元部分由区政府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保”养老金领取:农村户籍老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保养老金。
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闻链接】

★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保基础养老金
试点区凡已参加了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原有享受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保个人账户,按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可享保基础养老金
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保基础养老金;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背景】

我市“老农保”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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