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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困难群众实现城乡同价


城市和农村居民患病后,在医疗救助方面“同命不同价”,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10月26日,南宁市政府出台《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首次实现“城乡同价”,这两类人员一年获得的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达1.5万元。

10月28日,记者邀请了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主任林源林,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夫妻打架不享受医疗救助

《办法》中规定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50%的困难群体)成员;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据介绍,医疗救助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因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予以救助。

属于下列医疗费用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治疗费用;交通事故的治疗费用;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费用;超过《南宁市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费用。

门诊救助报销比例提高

《办法》中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的门诊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10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

其他救助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

林源林告诉记者,以前,“三无人员”、五保对象的门诊救助,只能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80%提供救助,现在可全额报销,报销比例提高了。

住院救助“城乡同价”

《办法》提出,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10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8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林源林说,以前在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报5000元,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最多能报6000元。

而且,其他救助对象在报销住院费时,城市救助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农村救助对象可报销最高额度为3000元,根据所住医院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也划分了相应的等级: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可报销60%;在县级医院住院的,报销50%;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的,只能报销40%。

《办法》出台后,其他救助对象的住院费报销比例提高了,报销额度也增加了,且实现了城乡一致。《办法》出台后,报销最高额度提高到1万元,且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体“同命也同价”。
两类人员医疗救助金最高1.5万元/年

《办法》还添加了临时医疗救助内容,即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经过扣除相关费用以及享受医疗救助之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人的医疗救助。

此外,对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办法》还规定了一些优惠条件,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按50%、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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