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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可享医疗救助 每年最高可获1.5万元


每年最高可获1.5万元,相关办法明起施行

  ■新快报记者 张薇 见习记者 李咏祁 实习生 王佳珂 通讯员 文燕媚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民因病致贫每年可获得最高1.5万元的救助金额。

  该《办法》不仅将救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困难群众,还首次将不属于困难人员范围内的因病致贫的市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医疗救助的医院从原来的5间指定医院,扩大到全市所有社会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

  市民政局低保处介绍,《办法》实施以后,困难群众只需交纳规定的起付标准,大大降低了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费用。“按照普通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困难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时,享受医保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办法实施以后,困难群众只需要交纳300元,另外的1700元已经由政府出了!”

  享受了医疗救助待遇后,仍须住院治疗但却仍无力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怎么办?根据《办法》规定,如果困难群体出现了这样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此基础上申请特别医疗救济。最高救济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0元。

  据透露,医疗救助除因病致贫的情况外,困难人员均无须申请,到各大医院的医保系统即可查询到是否符合医疗救助的条件。

  ●救助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4.重度残疾人员;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6.因患病负担(基本医疗费用内)自付医疗费用过高,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居民。

  (注:前四项所列人员统称为“困难人员”,后两项所列人员称为“其他人员”。)

  ●“困难人员”医疗起付标准大降

  城镇困难人员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农村困难人员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

  城镇“三无”人员

  不设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农村五保对象

  不设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如何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困难人员凭低保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可以直接在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

  ●什么人属于因病致贫人员?

  因病致贫人员是指因患病负担(基本医疗费用内)自付医疗费用过高,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居民。

  申请医疗救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或合所规定的用药、诊治项目、医疗设施服务范围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或以上;

  (二)病人的家庭总资产值低于相同人数家庭总资产的规定上限。

  按家庭人数确定的医疗救助家庭的总资产上限(2009年)

  家庭人数 资产上限资产上限资产上限

  (人)(没有老人)(元)(有1位老人)(元)(有2位老人)(元)

  11000015000--

  2200002500030000

  3300003500040000

  4400004500050000

  5500005500060000

  6 或以上 600006500070000

  注:1.家庭总资产包括银行储蓄、股票、基金、债券、汽车、非自住房屋以及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2.由于大部分的老人(60岁或以上)已不赚取任何收入,而且需依赖个人积蓄或退休金生活,因此,有老人成员的家庭资产限额较没有老人的家庭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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