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来辽宁营口市在工作推进中不断完善救助制度,创新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截止2007年末,全市共救助2500多人,发放救助金700余万元,人均救助额为2800元,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一、改进救助方式,实现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全覆盖”
营口市在认真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一年的努力,建立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住院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救助模式,并坚持城乡联动,统一领导,同步实施。多层次、多形式满足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实现了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两个“全覆盖”,提高了农村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整个制度框架主要由三个方面内容组成:一是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合。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救助对象数量和合个人缴费标准,直接将资助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到同级合经办机构,同时提供救助对象花名册,保证救助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到合的优惠政策。二是实行住院医疗救助。对需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只要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为3000元。对救助对象中不方便住院治疗的五保对象、残疾人(含7-10级残疾军人)由定点医院设立家庭病房,所发生的费用享受合和医疗救助待遇。三实行临时医疗救助。对经医疗救助后其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和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专门的临时医疗救助,采取总额控制的办法,按住院救助标准的50%比例予以适当救助。
二、搞好政策衔接,强化农村医疗救助的操作性
在医疗救助制度运行初期,救助对象看病后,需要在合报销后,再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还要复印病志、每日用药单、填写报销表格等,还要经过层层审查、审批复杂程序,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偏远农村的医疗救助对象,有时要往返几次才能得到救助,极不方便。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多次与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工作的通知》,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政策上相互衔接、在管理上统筹整合、在运行上简化程序,形成互联互补的运行机制,增强了医疗救助的操作性,极大地方便了救助对象。
一是在服务内容上做到无缝衔接。农村医疗救助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让救助对象在享受合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得到更多的优惠,以满足救助对象的看病需求。
二是在医院指定上做到完全一致。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将经市卫生部门根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审定的县区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88家合定点医院,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的服务单位,为农村困难群众搭建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网络。
三是在费用结算上做到同步进行。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后,医院的计算机费用结算系统,自动将费用总额划分成合报销、医院减免、医疗救助和个人应付4个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承担个人应付部分便可结算完毕。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还通过由民政部门先期预付或由医院垫付办法解决,这样,就变事后救助为即时救助,提高了救助效益。
四是在监督管理上做到统一规范。各市(县)、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及结算协议,由合经办机构负责对救助对象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进行审核监督,对不在药品目录范围内用药或就诊,需医患双方签字,明确责任。各市(县)、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随时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负责对就诊人员身份、诊疗手段及救助标准比例等进行跟踪核对,对合相关机构审核的单据进行复审,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和所需费用的合理。对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不应支付而已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承担。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08-06-23/144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