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振岳)经浙江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该省决定实行农村教师津贴。这是该省鼓励和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安心农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按照规定,此次浙江省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执行范围为乡镇(不含城关镇)及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对象为上述农村学校中正式在编的专任教师。原从事教师工作并评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在上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实行任教津贴。
浙江省提出,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人员,按所聘的岗位和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年限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其中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每月最低60元,最高可达400元;农村学校管理人员任教津贴每月最低90元,最高可达400元。对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特级教师,在本人享受的任教津贴的基础上每月加发500元任教津贴。
浙江省明确规定,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列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按月发放;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为缓解市、县财政支出的压力,浙江省财政按2007年年底的各地农村教师情况,参照浙江省与市、县免杂费分担办法计算转移支付金额,纳入省与市、县财政体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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