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县、乡镇、村三级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档案。一是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不存在有收入变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列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较为稳定的群体,尽力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二是把年龄偏大、身体不好,就业机会较少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在读大学、职高或技校即将面临就业的低保人员,列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相对稳定的群体,采取定期走访形式进行管理。三是把比较年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低保人员,列为有隐性就业,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相对较不稳定的群体,经常了解他们的隐性就业情况,依据实情给予及时变更,从而实现动态管理的目的。
第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地、县、乡镇、村四级要开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县、乡镇人大代表及其工作部门要定期视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制定配套政策。一方面,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另一方面,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扶贫捐赠、包户扶贫和慈善活动,为贫困对象提供生活帮助、志愿性的家庭服务和社会弱者权益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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