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从今年7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也开始实行。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暂行办法与之前已经发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衔接。
“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这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杨志明介绍到,农民工出现三类情况,均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一,在企业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对于已经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句话,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杨志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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