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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完善制度设计 强化配套政策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责任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把农民教育培训当作“软任务”,工作措施不到位,培养效果不明显。抓紧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十分必要。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成功探索。如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工作目标,把农民的知识化、职业化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要求到2020年持证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35%,并将这一指标纳入对市、县、乡各级政府的量化考核。这个做法有效调动了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性,很多县市把农民培训、考核、发证当作当前农业工作的重要任务来落实,按培训人数核算培训资金,农民培训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大幅增加,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应该借鉴和推广江苏等地的成功经验,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列入国家发展规划指标,把培养任务和持证农民数量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考核,并明确职责分工和奖惩措施,切实推动各地落实培训资金,分解培训任务,配置培训设施,加强培训管理,保证培训效果。

  落实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投入保障机制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基础性、社会性,政府公共财政应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长期以来,农民教育培训投入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农民教育培训项目规模偏小、补贴标准偏低、基础设施落后、培训质量不高。据了解,目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在校生数量测算,小学生均每年400元,初中生均每年6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人口数量测算,2011年每人年均25元,并明确了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农技推广工作经费今年实现了重大突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按种养规模安排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经费,即将修订出台的推广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解决了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基层干部、农技人员的真诚拥护。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长期稳定发展,应该有明确的经费投入标准和依据。当前,可以参照相关做法,按照当地需要培训持证农民的数量进行测算,明确每个受训人员的投入标准,并明确各级财政的承担比例。只有这样,农业部门争取农民教育培训经费、财政部门安排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各级人大监督经费落实才有明确依据,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才有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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