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过程中存在的结算周期长、个人垫付资金负担重等突出问题,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日前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做好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可通过两地协商,参保地经办机构邮寄报销、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逐步实现就地结算,同时还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市级统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结算,尽快实现同城无异地,减少区内异地就医人数。并加快建立起统筹区域内的网络结算体系,统筹地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持卡就医买药,住院及门诊大病实行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以便进一步提高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
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维护和稳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境内的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应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能同时重复参保。同时明确了参保人员凭原就业地参保(合)凭证,可在新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账户可随本人转移,新参保地承认原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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