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目标任务实现“六个一”
《决定》指出,到2010年底前,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能力培训、全面服务、评估考核体系,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把宜春打造成中部地区创业投资最优环境的城市。
一是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全市建设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 12个;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创业示范街 (园 )10条(个);建设就业创业见习(实训)基地 20个。
二是建成一批创业指导中心。全市建立12个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担保、政策支持、跟踪帮扶等一条龙服务,促进创业成功。
三是组建一支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依托市本级、县 (市、区 )和开发区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平台,组建一支 100人的创业指导服务专家队伍。
四是培训一批创业“小老板”。组织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3万人,创业培训不少于 1.5万人,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 80%以上。
五是推介一批创业项目。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需要,征集开发600个可行性强的创业项目。
六是培育一批创业实体。2009— 2010年,全市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6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 1万户,新增私营企业1000家,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 100家,新企业 (个体户 )存活率达 80%以上,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
关键词:放宽准入条件
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将本地中小企业合格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放宽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 (金 )达到 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 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 1人有限公司。允许非 1人公司注册资本 (金 )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注册。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放宽场所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征用和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凡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提交住所 (经营场所 )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残疾人、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适当放宽照顾。
关键词:实行税费扶持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到 2010年 12月 31日止;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相关配套税收政策。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至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 17%。
一年内免费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2010年内,对所有新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农民仍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 10年不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凡在林改后山林经营权属已落实到户的林农,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仍维持其山林经营权至少 10年不变,享受山林经营、管理、受益权益。凡宜春籍在外创业 (或务工 )人员回宜创业的,享受客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元,申报期限到 20lO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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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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