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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就业受隐形歧视 代表建议政府做出表率


  执法检查组发现:就业中的隐性性别歧视突出

  执法检查组指出,《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偏好聘用男性,或者内部掌握“不要女性”,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

  执法检查组表示,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

  此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一些地方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不到位,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生育费用,不支付产假工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

  执法检查组还指出,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这部分妇女过早退休,不仅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她们晋升、发展空间,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中高层女干部后继乏人。

  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颁布至今已经22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为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进一步规范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建立覆盖各类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支持。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对生育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规范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并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以充分发挥优秀女性人才的作用。

  委员代表之声: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政府应做表率

  郑粉莉代表说,在西方国家或美国,政府、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都给女性设定一定的比例,少数民族不能低于多少比例。希望我国政府也能够率先起到带头的作用,政府部门在录取女性过程中应规定一个比例。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应该对妇女就业采取一些特殊政策措施。建议政府多开辟一些适合妇女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农村和城市在就业政策上应一视同仁。在融资问题上,应该对妇女的就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建议进一步加强妇女就业培训工作,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她们的就业水平。

  宋礼华代表建议,对一些企业或者用工单位录用女性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程津培委员认为,对妇女不宜从事的工作给予明确非常有必要。如果一些工作很难界定为妇女不宜工作,则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安排,比如轮岗、医疗卫生保险和定期体检等。

  关于生育保险,“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性险种。”黄镇东委员说,但审议中有可能提出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把生育保险作为一个强制险种。

  土地权益篇

  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执法检查组发现,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全国有18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对出嫁、离婚和丧偶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各地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管,依法审理、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执法检查组发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未能根本解决

  执法检查组指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以户口是否在本村为标准,有的以是否有承包地为标准,有的则以是否实际居住为标准。标准不一样,相应的待遇也就不同,这是引发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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