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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就业受隐形歧视 代表建议政府做出表率


  6月22日至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审议。

  执法检查组表示,总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比较好,各方面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通过这次执法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该报告时,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积极肯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反映情况全面、精炼,找问题准确、具体,建议很有针对性,希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有关部门能对妇女权益问题认真研究、有所改进。

  参政篇

  政策措施要更加刚性

  执法检查组表示,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参政水平。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明确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22%,有27个省(区、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明确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应达到的最低比例。经过努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当选率明显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1.7%,比200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执法检查组发现: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

  执法检查组指出,目前,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一是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方甚至有所下降。

  二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低。截至2008年,全国省、地、县三级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10.5%、13.2%和16.8%。女领导干部“虚职多,实职少;副职多,正职少;教科文卫等部门的多,经济金融部门的少”。

  三是农村妇女进村委会的比例过低。2008年换届后仍有相当数量的村委会中没有女性成员,女村委会主任比例更低,只有1%~2%。

  执法检查组建议: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妇女参政比例

  执法检查组建议,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的比例。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建议规定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

  此外,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任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把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各地各部门的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建议在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有关部门要继续制定、实施有利于妇女参选当选的政策措施,推荐优秀的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可借鉴有些地方采取的“妇女委员专职专选”等方式,推动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有新的提高。

  委员代表之声:提升女性政治地位需特殊措施

  多位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讨论时提出了提升妇女政治地位的具体建议。朱丽萍代表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各级女领导干部和女人大代表、女委员的比例。

  “总得有一点选举之外的特殊措施,更加刚性的、更加严格的规定。”郑功成委员说,除了选举,女性政治地位的上升还要靠协商,这也是民主的重要方式。庞丽娟委员建议人大代表可实行男女比例“专额专选”,以保障女性代表的比例。

  王云龙委员建议,在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中一定要达到不低于22%的比例要求。“只要按报告中提出的 ‘多推荐优秀女性候选人的数量’的建议去做,是可以做到的。”

  张柏林委员认为提高女性的参政水平首先要转变观念,女性的智商并不比男性差,此外要制定政策,从开始就让女同志多挑重担。

  劳动权益篇

  政府部门应规定录取女性比例

  执法检查组认为,各地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妇女就业;努力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率有所提高。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西藏和陕西等7省区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或就业促进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男女公平就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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