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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解读



    (五)政府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建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补贴。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与低保联动机制,鼓励和促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其他社会保险赔偿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七、对不履行《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的单位和人员有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不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二)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收费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收入的;
    (五)因工作失职致使就业专项资金被骗取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被骗取的就业专项资金,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取消享受政府补贴培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录用,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招用人员简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用工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钱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与《就业促进法》比较,呈现六大亮点
    (一)就业扶持政策更多。一是增加了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条例》规定,就业重点企业吸纳特定对象就业达到规定人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二是增加了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条例》规定,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可以实施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三是增加了低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对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给予就业补贴。四是增加了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条例》规定,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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