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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解读



    四、《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对携带传染病源者的就业有哪些保障措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下,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五、《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对职业培训有哪些规定,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职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措施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统筹城乡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把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指导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培训工种品牌建设;鼓励社会组织依法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就业。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高技能人才、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可以选择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培训费用。职业培训机构就减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给予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对紧缺的高技能人才予以职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投入,依托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大型企业等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等要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者等人员,初次通过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鉴定机构就减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峡库区移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移民培训补助费中列支。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质量考核。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保证培训质量。
    六、《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援助政策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形成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收集公益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是指: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岗位;
    (二)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四)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街道(乡镇)、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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